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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见证取样检验是指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的行为。
第三条 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主要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送达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意见书时,应详细填写《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附件1),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数量及燃烧性能要求等。告知单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附件2)、《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附件3)随《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一并告知。
第五条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型号不同批次的装修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六条 见证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
第七条 见证取样时应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对所取样品的取样部位、样品数量、规格等予以明确,监理单位见证人、建设单位见证人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等,同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见证取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存档,一份随样封装送检验机构。同时每份取样样品均要填写一份见证取样检验委托单(附件4),委托单 “收费标准”栏由检验站填写,其余各栏由委托方填写,无填写栏目用“/”填入,其它事宜填入备注栏。检验委托单为三联单,检验委托单的第一、二联随样件送检验机构存档,第三联由委托方存档。
第八条 见证取样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
第九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判断样品的包装完整性是否完好,如包装有损坏,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定取样是否真实。
第十条 委托单位在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时,应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和《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公正性、客观性。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相关装修材料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试行,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台州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方案
(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建筑火灾隐患,降低火灾发生率,提高建筑自身抵御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经支队研究,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对全市内装修工程中使用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现就见证取样检验的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验范围及时间:
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的检验。时间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二、操作程序
(一)审核:
建筑内装修防火审核后,应在审核意见书上明确注明“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告知:
窗口在发送同意建筑内部装修审核意见书时,应根据装修面积一次告知清楚建设单位至少应见证取样的数量。同时,将《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以及见证取样封条式样各送达一份给取件人,并详细讲解有关表格的填写法。
(三)取样: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现场取样,并将样品当场封装。
见证取样的样品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如下标准:装修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少于1个样,装修面积在300—1000平方米之间的不得少于3个样,装修面积在1000—3000平方米之间的不得少于5个样,装修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之间的不得少于7个样,装修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9个样。如果实际应见证取样的数量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数,则按实际取样。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公众聚集场所等从严掌握。见证取样的部位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小,原则上根据顶棚、电气线路及穿管材料、墙面、隔断、风管及保温材料、地面、装饰织物、固定家俱、其他装饰材料等的排列顺序依次择优取样。
(四)送样:
在市消防支队设立省消防产品质检站嘉兴市受理点,样品由支队受理点及时送达省质检站检验。客户也可直接将样件送省质检站。省消防质检站地址:杭州市文晖东路319号,电话:0571—85863607、0571—85863531,传真:0571—85863504,联系人:李海学、吴雪峰。
(五)受理:
对于送达的样件,无论是直接送达,或是受理点送达,质检站工作人员应判别样品完整性,并受理登记,送实验室检验。
(六)检验报告的送达方式:
检验结果出来后,省质检站会及时通知客户取检验报告。经客户同意,检验报告也可通过挂号信寄送。
(七)验收前的资料审查:
公安消防机构在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时,应把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与否作为一个条件严格把关。受理消防验收申报时,发现无见证检验报告或见证检验报告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不得受理。消防验收时,发现见证检验报告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该工程应视为验收不合格。以下几种检验报告不得作为验收申报材料,应当要求被验收单位重新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一)检验报告为非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二)检验报告与装修材料一致性有问题的。(三)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不全,不能完整反映材料防火性能的。
三、收费标准与付款方式:
(一)收费标准:
检验费用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付款方式:
对直接送达样件,在受理的同时,质检站当场按照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对于支队受理点送达的,可通过电子银行帐户汇款,发票凭总队财务部门的汇款凭证,与检验报告一起送达客户。
四、考证:
为确保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的检验工作正常开展,支队将通过《台州消防网》主页公布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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